半岛全站更好發揮機構編制工作服務黨和國家事業大局重要作用——中央編辦負責人就《中國共産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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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發揮機構編制工作服務黨和國家事業大局重要作用——中央編辦負責人就《中國共産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8月15日電題:更好發揮機構編制工作服務黨和國家事業大局重要作用——中央編辦負責人就《中國共産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答記者問
近日,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央編辦負責人就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答:機構編制工作在加強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係建設、深化機構改革、優化黨的執政資源配置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以習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機構編制工作,對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加強機構編制管理、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作出重要部署。《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第二個五年規劃(2018-2022年)》明確提出制定中國共産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精神的重要舉措。《條例》以習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著力于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為黨管機構編制作出制度性安排,是統領機構編制領域各項法規制度的基礎主幹黨內法規,是機構編制工作的基本遵循。《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完善黨和國家機構法規制度,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提升機構編制工作服務黨和國家事業大局的能力,提高黨的領導水準和執政水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突出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這根主線。《條例》作為黨內法規體係中黨的領導板塊一部重要法規,落實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關于調整優化中央編委領導體制的重大部署和對機構編制工作的各項要求,強調了堅持黨對機構編制工作集中統一領導,圍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制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
二是為機構編制制度體係立柱架梁,為機構編制工作提供基本遵循。現有的機構編制法律法規主要是規范政府機關機構編制管理的,而且側重于實體內容。在黨內法規中,尚無一部全方位係統規范黨領導機構編制工作的專門法規。《條例》統領機構編制領域的法規制度,為機構編制工作提供一套基本規矩,同時把這次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中一些行之有效、帶有規律性和長期適用性的成果固定下來。
三是側重于程式性規定,注重與現有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的銜接。《條例》是黨的機構編制工作的基礎主幹黨內法規,側重于明確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基本要求,明確黨中央對各級黨委(黨組)、編委在機構編制工作中的領導關係,明確機構編制工作最基本的程式和要求,規范各級黨委(黨組)機構編制工作行為。同時,《條例》的程式性規定與現有黨內法規和有關國家法律法規涉及機構編制的具體規定也是相輔相成、有機銜接的。
答:《條例》共8章,共33條。第一章“總則”明確制定目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等。第二章“領導體制”明確黨中央對機構編制工作實施集中統一領導的主體及職責,規定了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等。第三章至第七章規定了機構編制工作的基本程式,對機構編制事項的動議、論證、審議決定、組織實施、監督問責等作出規定。第八章“附則”對解釋、實施等作了規定。
答:根據習總書記黨的十八大以來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在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條例》確定了機構編制工作必須遵循的4項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黨管機構編制。堅持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半岛全站,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完善保證黨的領導各項制度安排,確保黨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
二是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優化就是科學合理、權責一致,協同就是有統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履職到位、流程通暢。這既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原則,也是機構編制工作的基本原則。
三是堅持機構編制剛性約束。既要貫徹編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機構編制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又要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制的嚴肅性、權威性,切實把機構編制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還要加快完善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有效實施。
四是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財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機構編制,不斷提升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保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答:《條例》第三至六章對動議、論證、審議決定、組織實施四個機構編制工作的關鍵環節進行規范,規定了每個環節的基本許可權、程式和要求。第七章對監督問責有關問題作了規定。
關于動議,《條例》規定機構編制工作動議應當根據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提出,涉及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由黨中央啟動,明確了地方各級黨委、各部門黨組(黨委)等的動議許可權,對動議的研究論證和討論決定提出了原則要求。
關于論證,《條例》分別對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對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對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等不同類型機構編制事項半岛全站,提出了不同的論證要求,同時對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論證時聽取意見、調查研究、合法合規性審查半岛全站,作了規定。
關于審議決定,《條例》明確了不同類型機構編制事項的審批許可權,規定了黨委(黨組)和機構編制委員會研究機構編制事項時的程式要求和審議內容。
關于組織實施,《條例》提出了組織實施要求,對“三定”規定的制定和修改作了原則規定,要求建立機構編制報告制度半岛全站、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編制統籌和動態調整機制、編制管理實名制、機構編制管理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用資訊平臺等。
關于監督問責,《條例》規定了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各級編委及其辦公室、有關部門在機構編制監督方面的責任許可權,機構編制工作應遵守的紀律,對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和問責措施等,強化各級黨委(黨組)的領導責任。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條例》印發後,關鍵是要認真貫徹和嚴格執行,把各項規定落實到位,讓制度落地生根。根據黨中央要求,要著力抓好以下3個方面:
一是大力學習宣傳。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宣傳條例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通過舉辦研討班、培訓班等形式,組織各級領導幹部認真學習《條例》,準確掌握《條例》內容,深刻領會《條例》精神。把《條例》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黨校(行政學院)課程,不斷提高各級領導班子運用《條例》做好機構編制工作的能力和水準。
二是強化督查落實。各級黨委(黨組)要用《條例》統一思想認識,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機構編制工作半岛全站。要加強對《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機構編制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進一步提升制度的權威性和執行力。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圍繞“三定”規定的制定和修改、機構編制事項審核、領導職數、監督檢查等問題,結合貫徹執行《條例》,抓緊完善配套制度。原有規定與《條例》精神不相符的,要盡快修改;《條例》已有原則規定的,要進一步研究細化具體的措施和辦法,使之更具操作性和實效性。